散裝食品 明年須標示產地

 |20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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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最高罰15萬元 造假罰20萬元 實體店面適用 攤販不管制

【本報台北訊】為保障消費者選購散裝食品,衛生署昨天上網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從明年元旦開始,散裝食品必須標示品名和原產地,否則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處長林雪蓉表示,黑心食品等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消費者往往根據產地來判定食品價格與品質,並決定購買與否,但也有食品產地造假,欺騙消費者;因此,衛生署推動散裝食品標示,協助消費者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食品。

林雪蓉指出,只要是有實體店面,無論是生鮮超市、年貨大街或大賣場,業者都須遵守這項規定,現階段起到今年底之前為宣導期;至於路邊攤或菜市場等攤販,則不在管制範圍內。林雪蓉表示,總是得一步步來,尤其現有的稽查人力不足,未來也將擴充管理無登記的商家。

除了乾貨等散裝食品,林雪蓉表示,無論生鮮蔬果或雞鴨魚肉,都得必須以卡片、標籤或標示牌,採取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顯著標示品名與原產地,以利消費者認明。

此規定實施之後,將對台灣現有的食品銷售造成重大衝擊,尤其是來自大陸的散裝農產品及食品。以販售南北貨聞名的台北市迪化街為例,幾乎都有販售香菇、魷魚絲等散裝食品,屆時各項產品都必須清楚標示原產地。

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表示,台北市最近幾年已開始輔導各商家,販售散裝食品時,應加註品名及產地,此規定明年實施後,衛生局就有取締的依據,如果沒有標示,可以罰三至十五萬元,如果標示錯誤,有欺瞞消費者之嫌,例如大陸產的香菇標示成日本香菇,則可罰四至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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