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被告 五一起監視不監聽

記者黃揚明 |20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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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羈押法」修正草案,刪除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規定,明定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只能看不能聽」,但看守所可對辯護人往來文書資料予以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未來立法通過後,若前總統陳水扁仍在押,他與律師在看守所中的談話,也將不能成為偵審時參考資料。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大法官第釋六百五十四號解釋中認定羈押法第二十八條,有關接見被告時監聽、錄音獲悉資訊得作為偵審中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的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將自五月一日起失去效力,因此將羈押法相關條文進行修正。

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指出,羈押法修法包括刪除現行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的規定;此外,增訂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意即不能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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