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車5類違規 一律罰10800元

 |200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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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交通部部務會報昨天修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計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將加重大型車罰款,凡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無牌駕駛、報廢車輛繼續行駛等五類違規,一律罰一萬八百元最高金額。

另外,汽車行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未來如果發生保險桿、輪圈蓋、照後鏡…等機件脫落情形,也會被罰六百元到一千二百元。

交通部路政司長祁文中說,兩項交通法規修訂經部務會報修正通過後,將會銜內政部共同發布。依照過去行政作業時間,順利的話最快月底前就會正式實施。

路政司指出,目前針對無牌照駕駛、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行駛、借牌行駛等,不分大小車種,在期限內繳納罰款都只罰三千六百元或五千四百元,超過到案期限六十天以或逕行裁決處罰,才會罰到上限一萬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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