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喜歡釣魚,關於釣魚的法令也不少,不過有些可能太超過、管太多了。
愛達荷州規定,不可在駱駝背上釣魚,該州波伊斯市則是「在長頸鹿背上釣魚違法。」芝加哥也不允許「坐在長頸鹿的脖子上釣魚。」但真有人這樣超過嗎?
肯塔基州「用弓箭捕魚,違法。」那麼徒手捕魚呢?堪薩斯州、印第安那州也都禁止。不會是允許大砲打魚吧?看來,只有用釣竿垂釣才合法。
關於動物交配,有些「愚蠢的法律」也太超過。譬如,加州禁止動物在酒館、學校或做禮拜的地方1500英尺內公然交配。洛杉磯更嚴格:「狗在教堂500碼內交配是犯罪行為,違法將處500美元罰鍰和(或)坐牢六個月。」
這當然是處罰狗主人、飼主,但若是流浪狗、野生動物,罰款可能要變成「呆帳」了;此外,司法機關必須確認野生動物都識字,才能知法不犯法。滑稽的是,很多狗本來就是睡狗籠,坐牢六個月……有差嗎?
最後,佛羅里達州「與豪豬有性關係是違法行為」。看來,一樣米養百樣人,確實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