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馮建三
政大新聞系教授
去年三月,文化部開始辦理《國家語言發展法》公聽會;本月初,行政院通過草案。往前,文建會也曾在二○○七年提出較早的版本。更早的是一九八三年的《語文法》,但教育部當時的立法初衷,迥異於今。
行政院版本何時送進立法院,併合五個立委版本審議,尚待揭曉。倒是瀏覽草案之後,雖有建議,卻也另生荒謬的聯想。
先說荒謬。草案第三條稱,「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得予以歧視或限制。」這很正確,無人反對。不能歧視原住民的十多種口語,也不能歧視客家話及台語(台灣化的「閩南語」)及其書寫的中文系統,天經地義。
那麼,若有國人以外語,歧視我們的「國家語言」,更是不可。
但是,有些高教機構首長,包括若干學術人及教育部或科技部,公然歧視我們自己的語言。在晉用或評比各級教研人員的時候,他們往往流於語文取人,不必然看重內容;他們的兩眼雙目與腦部神經,自動依據中文與外文之別,決定注目的久暫及認可的多寡:假使以英文書寫,晉用、升等或得到鼓勵的機會,可能提高。
國人不能歧視彼此的用語,但可以容忍國人夾外文歧視國文?荒謬。文化部與教育部理當公開宣布,不以語文取人,行政院不應曲解國際化。大學排名與國家良窳,輕則無關,重則相反;英國大學排名超越德國與西、北歐陸,經濟成長慢而貧富差距大,瞠乎其後。
其次,「不得歧視或限制」固然正確,但落實另得依靠資源配置,不是法律條文;庸俗地說,下層建築更重要,決定上層,不是相反。
前年五月,台北市原民會主委陳秀惠使用阿美語,議員不滿,認為她「藐視議會」。去年十一月,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立法院以客語報告施政,林德福立委要求李改用國語,在場立委及外界輿論,抨擊林而不是李「錯亂」。
同樣使用「自然語言」,何以引發不同反應?是因兩位政務官有中央與地方之別、有男女之分,有漢人原民的不同嗎?不能輕易斷言。有了《國家語言發展法》之後,任何人在議會等場合發言,是否就可任意使用自己的自然語言,沒有蔑視或錯亂之譏?這也同樣不清楚。但假使各級議會配有足夠的口語翻譯人員,也為在場所有人員提供口譯機器,那麼,指責以自然語言報告或論政是蔑視或錯亂的理由,說服力就會弱些;又因立法院有國會頻道同步對外轉播,若要減少不適的反應,配套措施就是現場發言儘量加配字幕,或同步以口譯進入第二音頻。
要有這些配套,就得有錢出錢,愈有錢的國人要以繳稅的方式,通過按理代表大家的政府提供資源。因此行政院通過《國語法》後,報紙就注意到了政府可能會增撥預算,「設台語頻道」。但這裡有個問題,亦即就算沒有新法,行政院假使認定真有必要,早就可以撥款,責成公共廣電集團製播更多優質節目,組成以各種國語(含「台語」)為主的多種頻道。
那麼,是因為新法可以讓行政院的撥款更加師出有名嗎?是行政院知道活絡「台語」在內的國語,不該單獨立頻,因此新法是緩兵之計,爭取研議的時間嗎?又或者,年來《財訊》與《新新聞》等刊物都陸續報導,指公視、華視與民視之間的關係怪異,行政院乃至總統府因此猶豫,擔心文化部無法協調與領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