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將違法者的刑責由三年提高到七年,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草案也規定,公平會應指定經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協助進行團體訴訟,保護受害人權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及立委黃昭順等人所提《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其中立委所提的案中,有關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專章與相關條文,保留朝野協商,並提報下次院會處理前交付朝野協商。
會中還通過立委提案,為保障受害人權益,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的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並增列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給保護機構。
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對於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不得以訓練、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