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因涉貪瀆案被羈押的南投縣長李朝卿,檢察官昨天完成偵結起訴,認定李朝卿涉嫌在一百一十七件發包工程和勞務採購中,收取回扣,不法所得達三千一百餘萬元,證據明確,嚴重敗壞官箴、背離民意,卻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妥慎嚴懲。
而在李朝卿羈押期滿前夕,全案移審南投地方法院,經數小時閱卷與律師攻防,李朝卿終獲二千萬元交保,其妻舅簡瑞祺一千萬元交保。
李朝卿從去年十一月三十日被收押後延押至今,他始終否認涉及相關弊案,並辯稱對於縣府發包災修工程從未過問,都是「下屬擅自為之」,更無收受賄款,對於為何會有三十萬現金裝在茶罐內,他完全不知情。
南投地檢署自案發後即積極進行偵辦,昨天偵結,將李朝卿依《貪汙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起訴,縣府前後任工務處長曾仁隆、黃榮德和簡任秘書張志誼等其他十六名被告一起提起公訴,但涉案縣府人員犯後擔承錯誤,配合辦案,檢察官請求給予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
起訴書指出,李朝卿等人計收取不法回扣三千零三十八萬七千九百二十四元,收受賄賂一百三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六元,其中自行向廠商拿取者即九百四十六萬元,與妻舅簡瑞祺共犯部分也有一千零七十萬六千七百元,餘則分給前後任工務處長及秘書等人。
檢方指出,本案清查收取回扣的工程達一百一十七件之多,自九十七年首任時就犯案,歷經數年,且除先後二名工務處長任內的工程外,並橫跨農業處、觀光處等工程或其他勞務採購案。
檢方表示,李朝卿所犯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雖未建議特定刑度,但仍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的量刑提具體求刑;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李朝卿卿擔任二任縣長,利用縣長職務為牟利工具,災修復建工程涉及當地居民出入安全,竟利用災修工程發包的機會,與簡瑞祺等人,經辦工程時舞弊,換取廠商金錢支付,「嚴重敗壞官箴,背離民意,莫此為甚」,請求法院妥慎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