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委會潘世偉昨天表示,今年將修法大幅限縮《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雖保留責任制,但將大幅限縮,如例假必須「兩周休兩天」,國定假日和女性夜間工作回歸《勞基法》規定,員工加班就得給加班費,未來雇主不能再A員工加班費,也將明定勞工工時時數上限。
勞基法規定,勞工七天內至少有一天休假,國定假日有十九天,除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且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女性不得在夜間工作。
但是勞基法也規定,只要適用八十四條之一,經勞工個人同意,包括工時、例假、國定假日和女性夜間工作,都可不受母法限制。其中有些是「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有些屬於「責任制」,因常年遭雇主濫用,近幾年爆發諸多勞工「過勞死」案例,進而引發社會關切,立委曾強烈要求刪除。
目前被指定適用責任制者還有三十多類別,約有十餘萬人,其中保全就約有七、八萬人。勞委會經過近一年檢討後,檢討報告出爐。
勞委會指出,經邀請勞資雙方檢討後確認三原則,由於部分特定行業仍有此需求,八十四條之一有維持必要,但適用程序和排除事項都將縮減。原本只要勞工個人同意,將增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最後企業即使獲准適用,其中國定假日和女性夜間工作部分(晚間十時到翌日早上六時)仍須回歸勞基法原本規定。
至於例休部分,以往可拉長到「四周休四天」,雖未回歸母法「一周天休一天」的規定,但必須至少「兩周休兩天」。
在勞工工時部分,勞委會也將在考量勞工健康及福祉並兼顧事業單位營運的前提下,針對不同業別另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上限,避免業者無限延長工時,造成勞工過勞。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黃維琛指出,正常工時一天的上限,允許適度變形,延長工時的上限也將適度放寬。
另外,未來諸如保全、科技業等適用行業,國定假日若要上班,雇主必須給付加班費或挪移給假。
潘世偉昨天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報告時表示,預計最快年中提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希望進一步保障勞工的勞動條件,給予「適度彈性但也有適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