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 取消183天限制

陳忠賢 |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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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取消了外國人「永久居留」須每年在台居住一百八十三天限制,並放寬依親限制。行政院長陳表示,通過後將有助於吸引優秀的外籍人士來台。

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台,針對外國人部分,修正要點包括: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同時,修正外國人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得不予許可居留之情形,並增列上開外籍人士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隨同申請永久居留相關規定。

此外,外國人在台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雖其居留原因消失,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每年在台須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之限制,並修正為出國五年以上始撤銷永久居留證。

修正草案還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限制;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符合法定條件者,入國後無年齡限制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無戶籍國民在台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可申請定居。

強化跨國婚姻媒合管理

修正草案也強化了跨國婚姻媒合管理,增訂未經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廣告,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違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修正案並增訂執行查緝非法勤務相關職權,包括留置調查權、使用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辨識、查察事由非僅限於虛偽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

陳表示,因應產業發展的人力需求,本草案的修正,簡化了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申請作業流程,放寬停居留限制,並增列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規定,希望藉此提高國際專業人才來台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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