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 擬修法列離婚事由

 |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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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研修小組今天將首度討論分居制度,未來分居可望增列為離婚事由之一,但夫妻分居時的權利義務、分居多久可直接訴請離婚,仍待學者專家進一步討論。

現行民法規定,可向法院訴請離婚的理由,只有重婚、通姦、虐待及虐待配偶直系親屬、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有不治惡疾、有重大精神疾病、生死不明逾三年及因故意犯意,被判刑逾六月確定等,此外,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分居制度在國外已行之多年,國內多年來一直有立法呼聲,民法親屬編研修小組今天將就民間團體透過立委提出的版本草案進行討論。

據了解,目前多數學者對於增訂分居制度作為婚姻制度中雙方有衝突時冷卻期的規定,及分居期間夫妻可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免除同居義務、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都需要有所規範,多數學者認為沒有太大爭議,但對於分居的條件,及分居多久可直接要求離婚,則希望考量各國作法,作更精緻的討論。

立委黃淑英提出的版本中,直接在親屬編中增訂分居,並列出協議分居與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居,且分居協議一次最長可達三年、還可協議延長。有學者認為,協議分居不能只是夫妻兩人協議就好,是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以免處理房地產時,以為夫妻其中一人就代表兩人的意思,日後引發財務糾紛。

此外,國外將分居作為離婚前期,期限多訂在一至兩年,我國是否需要訂到三年?能不能無限制延長,讓堅持不願離婚的一方,即使在分居多年後仍能以配偶身分影響另一半生活?也有學者提出不同意見。

研修會將對協議分居的處理方式及效力,及向法訴請分居是否應訂定條件、或是否可漫無理由、只要夫妻一方訴請分居就只能裁定准許,都要作進一步討論。

法務部表示,將先就相關條文及可能的配套作法進行討論,未來仍會再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對此,多位資深法官表示認同,認為有很多夫妻根本有名無實,卻未達民法離婚的條件,難以透過法律來離婚;歐美國家都將分居列為離婚條件之一,我們也應順應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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