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座不繫安全帶 最高罰6千

 |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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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違者若行駛於道路上,處駕駛人一千五百元罰鍰;若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則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以致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事件時有所聞,民國九十五年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鈴車禍重傷,引起修法強制後座乘客繫安全帶的呼聲,但隨後未有下文;國父孫女孫穗芬去年底回台觀光,不幸發生車禍不幸過世,再度引發輿論呼籲修法。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未繫安全帶致死率為繫安全帶的三點六倍,後座未繫安全帶的死亡率更是有繫者的二點七一倍。

交通部表示,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澳洲、香港、日本、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諸多國家,均已立法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也應繫安全帶。

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長黃勢清肯定修法,指警方一定會在執行路檢、取締酒駕、攔查、盤查、交通稽查等勤務時,取締、告發未遵守規定的駕駛人。

但黃勢清認為執行上仍有不少困難,例如固定測速照相機是從前面照相,可能無法拍到後座乘客是否繫安全帶,且如要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強制執行攔檢等作為,反而可能造成其他想像不到的危險,執行上會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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