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教會癱瘓正常教學 損害學生受教權 老師理性思維能力強 應透過協商、談判爭取權益
行政院今天將審議勞委會提案修改的工會法第四條,開放教師籌組工會,引發九大教育團體不滿,質疑教師組工會後就有罷工權,可以罷教,將重創學生受教權;不過行政院指出,政策方向不變,仍將賦予教師籌組工會的權利,但繼續對教師的罷工權設限。
目前世界各國雖大多開放教師組工會,對罷教權的規定則出入頗大,法國開放罷教權,因而頻傳教師罷教上街頭事件;美國則由各州自訂,英國及日本則還是禁止罷教。
在我國,討論教師的罷教權已久,見仁見智。公立學校的老師是公務員,支領國家薪水,用的是人民納稅錢,上課教書是盡義務,罷教意味著沒有盡義務,自然不被允許;何況國中小學是國民教育,中小學生受教育是國家對人民盡義務,這是一般所謂的受教權,所以,一般認為公立中小學教師,沒有罷教權。
今年一月,為了抗議政府的加薪方式,肯亞二十三萬名公立學校教師罷教,好幾百萬學童只好在家休息;很多學生知道讀書可以脫離貧困,老師不教,只好互相教導,這是學生受教權被剝奪的最新例子。
但是,隨著民主進展,公務員為公民社會一份子,也有權爭取基本權利,如果政府決策危及教師的生存、財產等基本人權,教師應可進行抗爭,應該允許使用罷教權。
但罷教、罷課會癱瘓正常教學,社會成本非常大,因此,理性、進步的民主社會,常透過協商、談判來解決,不輕易進罷教、罷課。
其次,老師們要教師工會同意才能罷教,不可能是個別行為,工會在決定採取罷教行動前,也須有其他條件,所以有罷教權但未必有實踐的機會,畢竟,教師的任務在傳道、授業、解惑,教師本身的理性思維能力,應該比一般人高。
至於學生受教權益,若因教師罷教受到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因罷教對學生影響非常大,所以相關規範可以訂得嚴格,透過施行細則規範,讓老師無法任意而為,避免因罷教程序太簡易,而被做為教師與學校溝通不成時的手段。
教師組工會,沒有理由反對,但應與一般勞工不同,沒有罷工權,薪資、工時、請假等也不能協商,才能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陳國永(北縣永和/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