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 可領撫慰金

記者黃揚明 |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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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揚明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將性侵害被害人納入該法賠償對象,並增列「精神撫慰金」項目,此外,將受家暴、人口販運、兒童少年受害者及大陸、港澳、外籍配偶或勞工納入保護措施範圍,但無法申請補償金。

法務部長王清峰指出,過去五年平均每年有八百四十位性侵害被害人,本次修法將性侵害被害人納為被害賠償金申請對象;並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設置法源依據;放寬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的申請人資格,可委任代理人、最近親屬、相關機關或團體代為申請。

為提供犯罪被害人精神撫慰,補償金項目增列精神慰撫金,最高可申請四十萬元。因犯罪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被害人均可申請精神撫慰金。

另外,家暴、人口販運被害人、兒童少年及大陸、香港、澳門或外國籍的配偶、勞工等犯罪被害人,也擴大為保護協助對象,除申請賠償外,也可提供生理、心理醫療安置、生活重建等協助。

王清峰表示,該法施行十年以來,已提供二萬五千多位被害人賠償金,金額達十億八千餘萬元。預計擴大保護範圍後,每年政府將增加四千七百五十萬元支出,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犯罪被害人的不幸常受到社會忽略,政府除懲罰犯罪者,也要撫平被害人傷痛,重建其生活。他強調,修法朝向更進步方向,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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