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亭頤台北報導】逾二十年未修的《電子簽章法》,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草案,明定符合規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因其電子形式否認法律效力,同時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此次修法包括:未來憑證技術跟其他國家對接後,國外憑證機構經過台灣許可,就可承認其他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條文也納入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之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每年公布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