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新聞報導指出,台電員工為了貪圖高額檢舉獎金,與不法集團勾結,栽贓民眾竊電,吾人認為台電提供高額檢舉獎金,當初意在鼓勵員工查緝民眾竊電,不料在二成至三成的高額獎金誘惑下,員工無不賣力查緝,在利欲薰心之下,甚至做出違法的事情,顯然矯枉過正。
稅務機關也有類似的獎金制度,每查一件逃漏稅案,稅務人員就可獲得高達二至三成的獎金,如果逃漏的稅金有一千萬,獎金最高就有三百萬,這比台積電的員工分紅還多,難怪稅務人員趨之若鶩,無不競勇查稅。根據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到九十年六月止,提起復查的案件中,竟有高達百分之五十四點三被更正註銷。另外,台大葛克昌教授曾發表專文提到「我國現行行政訴訟百分之六十以上為稅務案件」,說明稅務機關之課稅開單過於輕率。
納稅人一旦被開錯稅單,須經過行政救濟,復查、訴願等程序,往往耗費許多時間、金錢與精力,目的不外討回公道,其中的委屈豈是外人能知?憲法有保護人民財產權的主張,濫開單的結果造成人民財產損失,稅務機關置人民權益於何處?
公務員領的是國家的薪俸、納稅人的血汗錢,應該善盡職權,為國做事,為百姓謀福,如今卻與民爭利。或許有人會說:「國家需要錢,才能為民謀福」,但筆者認為,藏財於民,使民有錢,國家的稅收自然增加,何必在課稅上與民錙銖計較,惹來民怨?稅務獎金制度的確值得相關單位檢討。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為政者豈能不慎?
藍天(台北/攝影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