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磚塊無所謂? 要負法律責任!

 |20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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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兩名男子去年七月,只因為心情不佳,竟然在國道高速公路路橋旁邊,向車陣丟擲磚頭,打中一輛遊覽車的擋風玻璃,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依「殺人未遂」判處兩年六月有期徒刑。

這起判決所引用的法理在被告主觀意識存在「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也就是「間接故意」,還是屬於「故意」犯罪的一種。

本案的被告在丟擲磚塊時,主觀認知到這樣做可能會傷及無辜,甚至使駕駛人驚慌失措,導致車輛失控或連環追撞的死傷事故,但客觀上還是把磚塊丟了出去,這已不是單純的傷害案件,而是故意殺人,只不過沒有人因而死亡,所以按「未遂犯」罰之。

工商社會大樓和集合住宅林立,有住戶雖然意識到屋外牆上懸掛的冷氣機支架鏽蝕,可能會掉落砸傷路人,卻認為就算發生了也「無所謂」,但萬一真的發生了,依目前法院判決的共識,恐怕難逃「殺人罪」的追訴。

筆者認為,民眾雖不必像法學教授或律師般精通法律,但至少得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才能保護自己,趨吉避凶,因此,平日絕對不能有「無所謂」的心態,而忽略對周遭環境的安全防護。

像現今社會最常見的「並排停車」,如果法官心證認定違規停車的駕駛人,對於自己「並排停車」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有認知,卻還是一副事不關己、「無所謂」的心態,顯然是主觀上「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屬於標準的「間接故意」,那麼恐怕就不是「過失致死」可善了。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報載桃園縣徐姓男子把垃圾放在家門前電桿旁,超越邊線凸出到慢車道,騎機車下班的江姓女子撞到垃圾,機車失控跌倒頭部重創死亡,江女父親江新發提起民事求償,桃園地院判決徐姓男子應賠償六十三萬元。

這使我想起前幾年的一件公共危險慘事,一隊迎娶新娘的車隊沿途放鞭炮,不慎把鞭炮甩入小轎車前座,駕駛人在驚嚇慌亂下,車子失控撞死路人,亂甩鞭炮的人遭法律制裁。

這兩個觸及公共危險的案例,在目前「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社會,只是冰山一角,有關單位務須強力宣導公共危險的法律常識,並嚴加取締,以確保民眾安全。

楊禮義(台北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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