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新會期將積壓法案大清倉,包括完成修正已實施十三年多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但遺憾的是,在法務部官員將修法方向定位在「行政法」,也就是所有條文都不明文規定有期徒刑等「刑罰」,只有「行政罰鍰」,結果讓這項「陽光法案」,反變成暗無天日的「黑箱法案」,對動輒貪污上億元的貪官污吏來說,申報不實可以強辯是「一時忘了」,就算被移送也頂多罰錢了事,毫無嚇阻力量,這樣的法律不修也罷。
過去兩年發生多起震驚社會的公務員貪污案件,包括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嫌股市禿鷹案、前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涉嫌洩密瀆職,還有總統女婿趙建銘的涉嫌內線交易案,都是在犯罪事證明確、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或遭檢方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然而,在認定貪污之前的灰色地帶,如果不能從基本做起,附加刑責處分,強制要求申報財產義務人具實申報,那麼就算檢調懷疑某位申報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不合理增加,只要當事人堅不吐實,檢方也無可奈何,區區上限三百萬元的罰鍰,不但沒有嚇阻作用,反而打草驚蛇,讓當事人可以從容脫產,避免將來的偵查。
立法院掌握立法與修法重大責任,可是或許因立法院就是充滿金錢與權力掛勾的複雜場所,導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只有行政罰鍰的結果,而且依法務部的說法,竟是「朝野協商」下的產物,不但悖離人民舉頭見青天、窗外有陽光的殷切期盼,也有官官相護的意味,完全失去立法院超然獨立的格調。
「財產來源不明罪」終究還是胎死腹中,筆者對此十分失望,只能期待未來立委名額減半後的立法院,能拿出道德勇氣,將「財產來源不明罪」明文化,讓吏治早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