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新竹兩地的檢察官都在偵辦電子監視器採購弊案,桃園有三鄉市長已遭起訴求刑;檢察官發現今年初新裝的街頭攝影機,竟然瞎眼,想找肇事逃逸車禍的畫面,從警察派出所監視器上看不到任何影像。這種十年之病,是選票綁樁思維下,大事小辦所結的惡果;如果廣泛清查,其他縣市必定不乏類似案例。
十年前台北縣警方調查命案,就發現街頭攝影機拍到的影像模糊,看不清楚車號,分辨不出顏色,解析度不足到連人臉特徵都捕捉不全;這種攝影機形同玩具,那裡有電子警察功能?市場上早有高功能、全彩、可左右移動錄影的攝錄裝置,但特權把持政府採購案,偏花高價買低效能設備。
雖然有人批評街頭攝錄裝置會妨害隱私影響人權;但是這些監視設備已成警察採證的好幫手。即使是老牌民主國家的英國,街頭也有四百二十萬部監視錄影器。
英國警察還打算引進一種高敏感度麥克風,裝在攝影機上,可以錄到一百公尺內高嗓門的爭吵聲,以適時制止暴力行為,進一步提高電子警察的治安效能。
街頭攝錄既是治安利器,政府應該當成大事辦,有長遠規劃,視各街區、公共場所的治安狀況,依輕重緩急順序建置。譬如台中市治安不好,就該多裝置街頭電子警察。
各縣市警局即使無力統籌規劃發包和驗收,警政署也應就治安所需,訂出規範,要求各建置單位依規範設計招標,以確保電子警察不會「青暝」。
可是十年如斯,政府把採購監視系統視為里政建設,把電子警察當成選舉禮物,那裡的樁腳夠力,就先裝那裡的監視系統,切割發包如雜牌軍。有的村里長自費裝機,一旦未當選連任,就關機不再提供服務。警察辦案,向便利商店、銀行調閱的錄影品質,常比政府花公帑建置的攝錄品質更好。
檢調偵辦監視器弊案,可能感慨連參與評審標案的學者也淪陷了;其實十年之病,是出在執政者目光如豆和習慣性地用公帑綁樁,所圖除了不法利得,還有選票,未來唯有改善選舉品質,電子警察才不會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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