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得沸沸揚揚,滿城風雨的「首長特支費」,在台北市長馬英九都難逃檢方約談命運,以及包括民進黨「四大天王」,和司法院長翁岳生都遭到告發的情形下,儼然已經成了一場糊塗仗,檯面上的政治人物個個人心惶惶,擔心成為下一個被約談的目標。
過去這麼幾十年沒人關心過「首長特支費」,直到最近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弊案,使得第一夫人遭到起訴,執政黨遂將焦點轉移到「打馬保扁」策略,才爆發「首長特支費」是否有讓首長有中飽私囊嫌疑,造成參與核銷的幕僚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的爭論不休。
事實上,經過這些日子媒體大幅深度報導之後,我們大致上可以了解「首長特支費」的時空背景與使用特性,之所以引發如此大的爭議,完全來自於法律規定的疏漏和不夠明確。
因此,筆者認為,既然「首長特支費」的現行規定足以使得那麼多首長產生誤解,而有違法的風險,有必要立即修法,明文限定「首長特支費」全部都必須以單據或發票核銷,且必須完全「實報實銷」,這樣不但簡單明了,再也不曖昧不明,陷人於罪;更可以讓「首長特支費」的使用與核銷透明化和簡單化,用不完的「首長特支費」根本不可能核銷領出,再有不法就擺明是貪污,這樣就可以解決現在鬧成一團,全部和在一起打泥巴仗的「首長特支費」問題了。
范叔仁(高雄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