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趁著連假,一家老小開心準備出國,好好放鬆一下,沒想到到了機場後,才發現自己竟然被限制出境,好好的出遊計畫受阻,原因竟然是因為:欠稅沒有繳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在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二百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三百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的話,就會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此外,欠繳稅捐金額達到前述標準者,如果稽徵機關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後,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仍不相當者,必須就欠稅金額採分級裁量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如果查獲欠稅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則無分級金額限制,可立即辦理限制出境。
未選任清算人
小股東也遭殃
有一種情形更冤枉,沒有參與實質營運的小股東張先生,並非企業負責人,為何在公司清算期間,仍然遭到限制出境呢?國稅局說明,由於該公司為有限公司,在經濟部廢止登記後必須清算,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未明定、股東會也沒有選任清算人時,就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換句話說,公司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視同公司負責人,因此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等,單計或合計在二百萬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因此在前述的案例中,張先生雖僅擔任股東,但公司欠稅金額達標且未選任清算人,甲君仍需列為限制出境對象。
僅繳部分或分期
仍無法解禁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全額擔保後,才能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仍無法解除限制出境。
如果未實質負責營運的小股東因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國稅局建議,可儘快聯合其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持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函文,向國稅局申請改以選任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有欠稅,必須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導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度假的好興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