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間 稚子何辜 大人冷血法難容

文/黃柏齡(資深媒體人) |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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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柏齡(資深媒體人)

新竹市有處民宅,陽台上三歲男童全身赤裸,雙手綁著束帶,身上滿是傷痕、瘀青,整個人瘦到骨頭形狀都顯露了!路人見狀,都覺得事情不單純,小孩受虐的可能性很高,但明明這戶人家雙親健在,還能談笑,怎麼會這麼狠心對小孩下手?

原來,是孩童的爸爸,跟孩童的生母離婚後,獲得了監護權,之後跟另名女子同居,而這個女同居人非但沒有將小朋友視如己出,而是加以虐待,不給東西吃、動輒毆打、不給衣服穿,綁著雙手,在陽台罰站,大小便不清理,整起事件鄰居看了告訴孩童生母,生母來探視,看了很不捨,趕緊將兒子剪掉束帶,這男童可能餓過頭了,撿拾排泄物來吃!媽媽看了不禁崩潰,把兒子帶到醫院治療。

很難理解,這種虐待兒童的人,到底是什麼樣的心態?才三歲的小朋友,施以如同刑求般的酷刑,只因為小孩不是自己生的,所以非常礙眼,就動輒毆打綑綁讓小孩挨餓?

孩童的親生父母,結婚後生了三個小孩,兩男一女,這個婚姻,這個家庭的組成之日,並不是幸福日子的到來,而是爭吵衝突的開始,一段時日後最終雙方決定分手,離婚官司將三歲男童和哥哥判給生父,另大女兒跟著生母。男童的生父另結新歡同居,開啟了三歲男童受虐日子。

外界總會認為,男性明顯不適合照顧小孩,為何先前法官會判給小孩監護權?經濟能力是監護權判定的一項重要考量因素,生母現在帶著大女兒,經濟能力無法再負擔另兩名兒子所需。

難道生母只能束手無策,社會只能口誅筆伐嗎?根據刑法二八六條,看顧未滿十六歲者(新竹虐童案包含生父、同居人),若使其不正常發育,例如過瘦、囚禁……等等,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在這個案子裡,即便同居人不是男童的生母或繼母,還是有刑責。

離婚時,小孩監護權判給了爸爸,只要親屬(生母、外公外婆、其他親人)日後探視發現小孩有異狀,例如身上有瘀青、傷疤,都有權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不是等到像這次這樣,很嚴重了才能更改。

而生父的說法是,三歲的兒子,有學習障礙,怎麼教也教不會,只好動手管教,對於同居人的行為,也就沒有阻止,反而縱容,像這種為人父對於親生兒子之忽視、冷血,也實為常人難容,難怪事發後,有不少義憤填膺的群眾,對著打小孩的爸爸扔雞蛋,之後再到地方法院,要等這個虐兒的爸爸出來給他教訓。

整起事件真的引來相當多的不滿,檢警單位罕見地出動蒐證,呼籲其他民眾不要以私刑方式涉入全案,呼籲大眾理性。然而男童的生父和同居人在訊後請回,限制住居,還在抱怨和前妻的恩恩怨怨,導致如今這下場。

或許該如同檢警單位呼籲,理性等待檢方調查,旁人無從置喙,但總讓人不禁要問:大人的錯,殃及骨肉,三歲孩童又何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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