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限制年齡 最高罰150萬元

 |200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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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企業徵才常有年齡限制,很多企業主忽略就業服務法已在五月二十三日通過「反年齡歧視」條款,違規者最輕罰三十萬元,最重可罰一百五十萬元。

勞委會發現,業界未依服務法新增條款執行,勞委會不時接到檢舉電話,已通函各政府機關徵人不得訂定年齡限制外,並加強宣導。

勞委會說,不只徵才限制年齡違法,連雇主進用後舉凡「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等,皆不能因年齡有差別待遇,否則都屬違法。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就業歧視條款」原本規定,雇主對求職者不得以種族、階級、宗教、黨派等理由歧視,今年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其中因年齡限制,在許多徵才廣告中仍然存在。

勞委會坦承,這項條款因與過去企業用人習慣大不同,很多業者並未注意相關訊息,刊登徵才廣告時,仍然限制應徵年齡。勞委會原則上希望初期先以「宣導取代罰鍰」,但若業者不接受善意提醒,只能直接開罰單。

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表示,「反年齡歧視」條款通過後,他們接到最大抗議電話者,反而來自求職者,認為這項規定會讓求職者,不了解企業求才真正意向,浪費求職時間。

1111人力銀行副總經理吳睿穎表示,從就業平等角度來看,刪除年齡限制,也是社會教育的開始,但他認為,刪除年齡限制後,政府應考慮進一步研擬比照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設定僱用中高齡勞工一定比例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協助中高齡勞工就業。

勞委會希望媒體業者配合,在廠商刊登徵才廣告時主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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