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法攸關國土永續發展及土地使用秩序,內政部已列為本會期立法院的優先法案。
內政部表示,基於政策穩定性考量,現行規定,除特殊例外情況,各級國土計畫除每十年或每五年應辦理一次通盤檢討作業外;考量政府因應國家整體發展需要,提出的重大建設計畫,若與國土計畫內容不符,國土計畫又無法配合檢討變更時,將影響國家發展,因此增訂在「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
另外,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實施,並應於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內政部說,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地方實質空間發展計畫,且國土功能分區的畫設攸關人民財產權益,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畫期程,所以修法由內政部視實際規畫需要,另行指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