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提醒,台商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如有從事實質投資者,今年為首次核備,務必於每年1月底前,依經濟部規定格式申報備查。且要注意規定期間內不得移轉的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到20%的稅款,功虧一簣,享受不到專法的優惠稅率。
KPMG昨天發布新聞提醒申請資金匯回專法應注意事項。立法院去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台商資金匯回專法」),針對台商(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境外資金(包括大陸地區)給予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止為期兩年特別租稅措施。
據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公告資料,截至2020年1月14日止5個月期間,申請適用專法課徵所得稅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分別為107件及92件,申請金額達125億元及392億元,實際匯回數共計394億元。
若未依規定辦理備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濟部將通知該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就未報備查的資金,必須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葉建郎提醒,申請人要特別注意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或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的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應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4年,期間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取得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使用及持有期限應滿7年,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若違反規定,移作他用的資金將被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