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計違法 可提訴訟救濟

 |201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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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三讀修正《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當人民、地方自治團體等認為行政機關依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利益,可直接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圖為新北市塭仔圳都市計畫區。圖/資料照片

【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更加完備,未來民眾若受違法的都市計畫損害自身權利時,可提起訴訟作為救濟管道。

過去都市計畫因屬於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民眾就算受都市計畫損害權利,仍須等到行政處分程序走完後,才可以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對此,司法院表示,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當權利因都市計畫而受到侵害時,可以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等,以及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二號解釋意旨,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在《行政訴訟法》中增訂一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範原告、被告的資格及訴訟要件等。修法後,一般民眾、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損害到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以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三讀條文指出,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起訴時間,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若發生違法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的時間點起算;而被告收受起訴狀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的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範,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該裁判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自宣告無效的判決確定之日起,在無效的範圍內,不得強制執行。

司法院:審查專章 開啟先河

司法院指出,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未來人民就違法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提起訴訟作為救濟管道,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先河,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提供民眾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保障。

本次修正共有八大重點,包括「統一救濟途徑」,不問都市計畫種類、內容與法律性質,全都循專章規定途徑尋求救濟;「預先解決紛爭」,法院審查都市計畫,不用等到執行計畫才救濟;「防止發生濫訴缺失」,限於能具體主張權益受害者,才有訴訟權。「便利民眾參與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

立法院院會昨也三讀通過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從事間諜行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終身追訴。

另三讀修正《刑法》第一四九條及一五○條條文,修正原公然聚眾要件,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也提高罰金刑,倘若有攜帶凶器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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