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前中研院研究員劉孔中過去擔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時,推薦姐夫到通傳會當駕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遭裁處一百萬元罰鍰;劉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裁罰條文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一律處以一百萬元以上罰鍰」條文過苛,抵觸比例原則,昨作出釋字七八六號解釋宣告違憲。
廉政署在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前,去年已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將舊法原本只要一違反至少開罰一百萬的規定,依不同情節分別可處「三十萬以上六百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處罰的樓地板都大為降低;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後,當初聲請釋憲的三案,及還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其他案件,都可依新法處理。
本號解釋源自三起案件,聲請人都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除劉案外,第二件是嘉義縣梅山鄉公所江姓課長評核擔任臨時人員的妻子考績,讓她拿甲等、續僱。第三案是曾任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文物管理及行政組的吳姓組長,二○一四年辦工讀生招募,要求承辦人錄取他岳父,工讀生每周工作三日,每日八小時,時薪一百一十五元。劉和江、吳分別遭監察院和法務部認定違反利衝法,各處一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