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逃漏稅 擬罰1億

 |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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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的預告期日前結束,財政部官員表示,外界傾向重罰逃漏稅,一般案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逃漏稅額重大者,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現行法令,逃漏稅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六萬元以下,不過外界普遍認為罰責太低,對於逃漏稅者不痛不癢,因此蒐集不同意見後,在這次的修正草案中列出甲、乙、丙等三案,供各界討論,並做為未來的修法方向。

根據財政部提出的修正草案,甲案將罰金上限拉高到五百萬元;乙案則在甲案的基礎之上,明定「逃漏稅情節重大者」罰則將拉高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併科罰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丙案的裁罰內容基本與乙案相同,法條用字不同。

至於逃漏稅額重大者是指多少錢?草案中並未說明,將於修法通過以行政命令訂定。

財政部官員說明,在預告期間蒐集到的意見以支持乙案為大宗,輿論也普遍認為逃漏稅應該要重罰。不過他也特別說明,草案中的一億元是最高上限,並不是指每個案子都會被罰到一億元,「但不論金額是多少,我相信總比六萬元好」。

數項修正 有利納稅人

此外,財政部也修正幾項有利納稅人的條款:一、降滯納金。超過期限還沒有繳納稅款者,現行「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最高加徵百分之十五;修正草案降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最高加徵百分之十。

二、降「訴願繳半」。現行規定,納稅人要訴願,先繳應納稅款的二分之一,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草案將暫緩執行門檻降為三分之一。

三、延長退稅請求權。現行規定,若有溢繳稅款,五年內不執行請求權要求退稅,就不能再要求退稅;草案延長為十年,另增訂如果溢繳稅款錯在政府,請求權沒有期限。

官員提到,草案大致已準備完成,沒有稅損的問題,如果財政部與行政院有共識要在這個會期處理,隨時可以送出;但由於這個會期是預算會期,加上明年一月就要選出新的立委,如果現在送交草案,最後極可能因為屆期不續審,未來必須要重新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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