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了增加民眾保存文化資產的意願,文化部於昨日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提高私有文資所有權人參與保存的意願,以及擴大容積移轉適用對象並建立容積代金制度、建立文資「價購」機制、建立土地交換機制等。文化部表示,草案預告三十日預告期滿後,將再進一步研修,並將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文化部指出,本次《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研擬多項制度革新,修法主要目的在於四大重點。第一,增加私有文資保存誘因,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提高私有文資所有權人參與保存的意願,以及擴大容積移轉適用對象並建立容積代金制度、建立文資「價購」機制、建立土地交換機制等。
第二,強化公私有文資保存作為,包括公有機關應編列文資保存預算、強化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需進行文資價值評估之規範、增列蒸汽火車動態保存條款,以及建立文資人才培育機制。
第三,增訂罰則以強化管制,包括對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有管理不當導致文資價值減損、營建工程遇有文資價值之建造物但未依規定停工等行為;包含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考古遺址,但未依相關規定提出影響考古遺址價值評估,並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都擬新增行政罰。
政府未作為 可提公益訴訟
第四,為強化文資保存之公共利益,文化部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及參照現行各種環保法律規定,新增「公益訴訟」條款。明定主管機關違反法令辦理審查,致未指定或登錄為文資時,公益團體可敘明具體內容及理由,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日起六十日內,未依法作為時,公益團體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文化部表示,今年六月公告施行之《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未來文化資產保存相關事項之辦理,除政府直接編列預算外,也可從文化發展基金支應。
此次《文資法》修正草案也新增,主管機關為保存維護私有文資,得另協調機關、行政法人、學校、機構、法人、團體、個人或公益信託購買私有文資。此外,外界出資贊助文化資產保存之款項,新增得交由行政法人專款專用辦理文資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