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事件法》去年底三讀通過,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另訂,勞動部昨預告「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修正草案,擴大將勞動調解程序及工會集體訴訟納入勞工訴訟扶助範圍,避免勞工因訴訟費用而怯於訴訟,導致自身權益受損,草案預告期二十天。
勞動部指出,《勞動事件法》為強化當事人自主及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新增「勞動調解程序」,並加強工會在集體訴訟中扮演的角色,勞動部因此配合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將勞動調解程序及工會集體訴訟納入勞工訴訟扶助範圍,日後勞工想透過新增的勞動調解程序處理爭議,又需律師等法律扶助資源,在勞動調解階段就可向勞動部申請法律扶助。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勞動部自二○○九年委託法扶基金會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提供律師代理酬金、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及民事訴訟裁判費等扶助,截至今年六月底,已扶助二萬四千多件,協助勞工爭取超過三十四億元,共花費三億多的律師費。
王厚偉說,「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屬於《勞動事件法》的子法,因勞動事件法上路後,法官須親自參與調解,且調解程序最快三個月內須終結,調解後法官也會提出心證,對和解將有很大幫助,此外也加強工會幫會員集體訴訟的角色,勞動部因此跟著擴大扶助範圍。
王厚偉指出,每年約兩萬七千件的勞資爭議案件,約一半不成立,且只有三千到四千件走法律訴訟程序,往年補助扶助案件約兩千件,為配合擴大服務範圍後,明年補助案件設定三千件,經費多編列兩千萬元。不過,王厚偉強調,勞動部不是鼓勵勞工提起訴訟,而是希望雇主自我要求法遵。
據修正草案第六條,現行辦法規定申請人月收入需八萬元以下、或總資產超過三百萬元者,修正後則改成「有資力者,指申請人或當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台幣七萬五千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有資力者,指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逾五百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