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重大犯罪者禁任律師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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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將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只要確定判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不發律師證書;已轉任律師者,修法通過後,可於二年內廢止其證書。後續送立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將律師法條文由五十三條增加至一百四十六條,有四項重點,第一是杜絕重大犯罪者,如貪瀆司法官等轉任律師,並強化律師懲戒制度,未來律師如果在執業中有發生懲戒事由,律師公會將予以懲戒除名;若有犯五年以上重罪遭起訴,可暫停核發律師證書,律師公會也可暫停其執行職務。

第二是提升律師專業與公義使命,未來律師每年要受訓,以提升專業技能,也必須每年參加公益活動,如法律扶助等服務。

第三是調整律師執業方式,現在每位律師要加入事務所當地律師公會,若要在其他縣市執業,還要加入其他縣市的公會;未來只要加入事務所所在地公會,就可以在全國執業。

第四是調整全國律師聯合會的組織,現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改制後聯合會將有兩種會員,一是律師個人會員,一是各地律師公會的團體會員,預計二○二一年完成改制。

對於此次修法,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肯定,認為有十點進步之處,包括個人會籍單一化、改革律師懲戒制度等,呼籲盡速完成修法。

另外,行政院會昨天也通過《海洋基本法》草案,明定每年六月八日為「國家海洋日」,政府須於該法施行一年內提出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對海洋事務提出政策方向,內容須包括國家海洋發展的願景及目標、海洋發展策略的基本理念及方針、推動海洋策略的步驟及具體措施、其他為推進國家海洋政策的必要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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