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天舉行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除了討論《兩岸人民條例》相關修法,也討論攸關農地違規工廠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會中達成共識,未來若修法通過,不但確定擴大適用範圍,從二○○八年六月二日前的既有農地工廠,擴大為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的既有工廠,同時農地違規工廠最晚必須在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立法院於二○一○年三讀通過《工輔法》修法,放寬農地違規工廠規定,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以前的既有違章工廠,可以申請「臨時工廠登記」由政府輔導合法,輔導期限到二○二○年六月二日,約有七千多家符合輔導資格。輔導期限即將期,但地方有聲音要求延長輔導期限。
行政院昨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工輔法修法也在討論之列。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會後表示,本次修法目標為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對於未登記的工廠,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等三大策略,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既有的未登記工廠不得汙染、不得危及公安,違者嚴格取締。
Kolas並指出,已辦理臨時登記者,會優先輔導合法,如有未登記的農地違規工廠,須在兩年內申請納管,地方政府也要通知納管;農地違規工廠須在修法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最晚在十年內必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十年緩衝期的起始日從修法公布施行日開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