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若有過失 要付法扶費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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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確保法律扶助資源有效利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新增《法律扶助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支出費用。法扶歷年經費來源九成是政府補助,但相較於歐美挹注明顯不足,這項法條代表的意義是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但法務部參事羅榮乾反對,認為這會讓檢察官偵查時產生自我防衛的心理上「寒蟬效應」。《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規定有犯罪嫌疑就可提起公訴,與第二九九條法官科刑判決的門檻標準不同;且刑事訴訟是動態的,從偵查到言詞辯論終結,檢辯雙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法院會如何判決,檢方無從預測。

法扶會尊重立委提案,認為問題在於案件確定後應於何時聲請?所稱「法院」是指何法院?檢察署或分會不服法院裁定時是否有救濟之道?似宜於刑事訴訟法配合一併明訂之。

律師黃靖閔表示,「重大過失」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甲法官跟乙法官認定標準肯定不一致,法院將來必須從個案累積判定準則。

另外,「法院」是事實審終審法院還是法律審終審法院應要定義明確,也要明訂不服裁定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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