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金回台首重公平

 |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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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問題,財政部提出三項措施,第一是已在國稅局設置單一諮詢窗口,如單純稅法或特定交易個案疑義,不論是國稅或地方稅都可撥打諮詢專線,將會盡速釐清相關法規適用及稽徵實務疑義;第二為發布解釋令,將遊戲規則明確化,化解外界誤解及疑慮,提升各區國稅局認定的一致性,也放寬要求,只要提出合理的證據大致可以獲得接受;第三則為訂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兼顧洗錢防制、資金管理及租稅公平等,至少不能降低反洗錢的查核工作跟品質。

財政部於一月底發布台商海外資金匯回相關解釋令,分成三個步驟:第一是區分資金結構是否為所得性質,如非海外所得(本金)只要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明文件,但必須為無法回頭竄改、他人參與可協助證明、專屬性(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獲得認證後,國稅局專責小組將從寬認定,民眾可自由選擇把錢放在海外或免課稅回台。第二則針對海外所得區分課稅年度,屬於二○○九年前的海外所得不課稅,之後的海外所得,如果超過七年的核課期間則仍免予課稅。第三則針對若屬本國稅務局,有應稅的十類海外所得,過去未依最低稅負制申報還在七年以內者,只要現在主動申報補繳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也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可以避免遭到雙方重複課稅。

財政部目前採取的兩項作為,值得肯定,相信可以去除絕大部分台商匯回資金方面的疑慮。解釋令公布後,台商如果沒有辦法舉證的資金,將來則可由訂定《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的專法來解決。但是由於解釋令,只是重申目前的稅制及稅政,並非租稅優惠或特赦,有人擔心誘因不夠,台商可能會等待「台商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訂出租稅優惠或租稅特赦之後再匯回資金。

針對這些疑慮,財政部指出,透過解釋令匯回資金,如不屬海外所得,就不必課稅;但走專法雖有租稅優惠,卻一定要課稅,且匯回資金要接受專戶控管,且必須投入政府重點扶植產業,才可享租稅優惠,有意淡化專法的誘因,卻隱約透露未來訂定專法的可能重點。

目前海外資金回台專法仍在研議中,財政部長蘇建榮去年十二月曾在立法院承諾,專法草案會在三個月內完成討論,亦即可能在今年三月出爐。我們認為,針對台商如果沒有辦法舉證的資金,訂定專法處理,不僅涉及課稅的公平問題,更重要的是牽涉到洗錢防制,及資金大量匯回台灣是否淪為炒作房地產的亂源,必須審慎應對。

台商資金匯回台灣,起因於全球反避稅浪潮的興起,在G20的施壓下,各國都陸續實施共同申報標準,進行國家與國家間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商海外帳戶未來將無所遁形,而不得不將海外資金匯回台灣,對於資金浮濫的台灣,只有增加負面的衝擊。為避免資金炒作房地產,專戶管理資金限制流向實有必要,參考國際作法訂定至少百分之十的稅率更有必要,否則等於對漏稅之所得給予租稅特赦,對誠實申報的納稅人不公平。至於政府有意對投資於五加二產業給予租稅優惠,對原來就留置在國內的資金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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