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 心證說不得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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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最近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於媒體報導偵查中的案件,作出嚴格限制、並畫訂採訪禁區,以「節制偵查資訊之發布管道」,並避免資訊不當外洩;除偵查程序與內容均不得公布外,包括偵查所得心證,也不得公開。

以日前台南女童虐死案為例,主任檢察官相驗後以「遍體鱗傷」描述女童死後的慘狀,並以身為兩女的父親表達不忍、還不禁哽咽,表示會「窮極所能,積極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上周還被法務部長蔡清祥讚賞稱符合一般人民感情、接地氣的談話,依照新的辦法,未來可能被認定違反偵查不公開。

現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訂「國家安全」、「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其他社會囑目案件」有適度公開必要;並規定可適度揭露資訊,但對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新辦法將「不宜」改為「不得」,並新增連偵查過程中心證,也不得公開,限定更嚴。

草案也規定偵查機關和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畫定採訪禁制區,以「節制偵查資訊之發布管道」,並避免資訊不當外洩。且機關及上級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與監督小組,強化檢討究責機制,並做為績效考評依據,減少執法人員違法誘因。

法界憂私刑將更氾濫

一名調查官說,過去如破獲大型槍、毒案件,舉辦破案記者會,常邀請警察局長、調查局長、法務部長甚至行政院長出席,並陳列大量贓物彰顯辦案績效及整頓治安成效,依照新的辦法,「還能請他們來嗎?」

法界人士雖認同偵查不公開有其必要,但已有人指出,現在網路訊息充斥,當事人或被害人動輒將相關驗傷單、影像,重大案件民眾從網路接觸的內容,早已比偵查機關快又多,但不乏有錯誤訊息,如偵查機關對案件內容公開採取更保守的作法,民眾無法在第一時間接受正確資訊,恐怕日後會有更多私刑行為,屆時偵查機關再出面澄清根本緩不濟急。

至於最近民眾私刑爭議,可能也會因為案件細節無法對外公開,民眾恐更容易被誤導導致私刑更氾濫。

草案說明指出,偵查不公開是為國家正權有效行使刑罰權,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為保障訴訟關係人名譽、隱私、安全,確保公平審判。司法院與法務部都強調,此次修改是基於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雖坦承此次修正幅度甚大,但因無須經立法院修法,發布後三個月即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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