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陳長文 終身志工/法學教授
2019年1月8日,台灣又一次登上國際重量級科學期刊《自然》(Nature),不是科研突破,而是前中研院長翁啟惠獲判無罪。去年底,翁先生在獲判無罪時發表聲明:「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就此畫下句點。」
這個句點,卻是檢方應深刻檢討的重要起點。
第一、檢察官起訴的標準和心態:
檢察官之責,除應摘奸發伏,起訴時更要嚴守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必須「求其無辜不可得」才含淚起訴。檢方若總持見獵心喜之心,不該起訴卻起訴,將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
第二、檢方分工SOP堪憂:
我國檢察機關普遍把案件拆成偵查及公訴兩階段,分由負責偵查程序的「偵查檢察官」和蒞庭的「公訴檢察官」執行。法務部的理由是,若每案都「己案己蒞」,處理偵查案件的時間會被切割成很零碎。然而,實務運作上,偵查和公訴的分工在銜接上常出紕漏,不利益往往需由被告承受,顯不妥當。
舉本案為例,因為社會眾矚案件,起訴前檢方投入大量人力,然公訴出庭卻大落漆。據報,宣判前的最後辯論庭,出庭檢察官是過去從未出庭論告、當初負責指揮偵辦的主任檢察官吳廣莉,開庭期間,她還在鞏固起訴書內容,似乎不知部分疑點,在法官長達1年7個月的審理中,早已釐清。
藉此,我們要提醒法務部、檢察總長、士林地檢檢察長:檢方人力調度、公訴/偵查的分工,不應影響案件。否則,翁院長雖獲判決無罪,卻仍有論者以該無罪判決係因「檢方人力不足」質疑其清白,對翁院長極不公平。
第三、檢調須加強了解新創產業運作:
浩鼎案雖為涉及技轉的首次刑案,但台灣從1990年代就大力推動知識經濟法制,對於產學合作、技術轉移授權,應當以國際規格與時俱進。本案從輿論沸騰、檢方高調起訴、一審以無罪收尾。筆者以為,科技日新月異之下,法律人必須對跨領域的學門更全觀認識,否則其無知除了造成無辜百姓慘遭訴訟之累,更重損台灣國際形象。
相較檢察官於本案的表現,士林地院的判決,可圈可點,一方面嚴守罪刑法定主義,指出檢察官不得僅以翁先生將股票借名登記於其女名義下,即認此股票為賄賂,還給翁先生「法律上」的清白。而檢察官緊咬的「賄賂證據」,在法院抽絲剝繭下,認為翁先生僅違反行政申報規定,與刑事賄賂罪無涉。
面對濫行起訴的質疑,檢察官或言:「就本案事實認定,見仁見智,況在判決尚未確定,仍可上訴。」對此,筆者當知依《刑事訴訟法》,本案「可以」上訴,甚至檢方敗訴後還可再上訴,但不免想提醒本案檢察官一審論證理由實過於薄弱,無由為逞檢方顏面而上訴,使被告名譽難復。
2006年,筆者曾應檢察官協會之邀以〈假如我是檢察官〉為題,將檢察官區分為下下品與上上品二個品第。
下下品是以案索賄或把「追訴不法」天職,作為討好長官籌碼的檢察官;至於上上品,則是哀矜勿喜,嚴守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的檢察官。
今日,筆者仍持同樣心情對檢察官持高度期許,但同時也必須提醒檢察官們須意識網媒蓬勃的世代,檢調的「起訴」處分,會在媒體渲染下讓社會大眾未審先判,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生活失衡……因此,才更需秉持良知,切莫輕易濫訴。
刑法125條雖有濫權追訴罪,但要件過嚴,近無檢察官獲罪。然就因如此,檢察官們才更應臨淵履薄,用心、自律執法,做到「與殺不辜,寧失不經」,方能讓被冤枉起訴(甚至羈押),減到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