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關注,若僅有一間房屋供本身自有自住之房屋持有人,可否免繳房屋稅?根據現行稅法,房屋稅屬地方政府稅源,只不過國內房屋稅收占整體總稅收的比重一直很低。
從人本人道精神來看,除非是房屋所有人蓄意購房囤屋,以達投機炒作獲取暴利目的等情事,否則,按照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住者有其屋精神,一屋供本身自有自住,應否繳納房屋稅,恐有疑義。
納稅人繳納房屋稅金,主要來自薪資所得,而薪資所得已經在申報年度所得時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果納稅人辛苦工作大半輩子的薪資所得,積蓄用來購買房屋,房屋又要被課徵房屋稅,像是一頭牛被剝兩次皮。
薪資屬於所得,屬於會計流量概念,房屋屬於財產,屬於會計存量概念,按照同一收入來源重複課稅的租稅聖杯精神,政府實在不宜對只有一間供本身自有自住的房屋持有人課徵房屋稅。
另從財政學角度觀察,只有一間房屋供本身家人自住者,若並未利用自住房屋提供出租或對外營利產生營利收入,卻因為地方政府為搶稅大幅調高房屋稅標準單價,導致所有房屋持有人房屋稅負擔加重。
如果是對外營業或是提供出租出售的房屋,可能產生房屋持有人將地方政府調高房屋評定單價所增加房屋稅負,間接轉嫁給承租人或買方負擔。
房屋稅不是不能調整,但必須兼顧公平合理,如何公平合理,是各級政府必須審慎處理的課題。綜上所述,基於住者有其屋的人本精神,與同一收入來源重複課稅的財政鐵律,政府宜修訂房屋稅條例,就僅有一戶供本身自住自用的房屋持有人,可以免徵房屋稅。
另提高擁有三戶以上非自住自用的房屋稅,並對於囤屋額外加徵空屋閒置稅。我們始終相信對人民來說,租稅的公平正義,要比政府稅收多寡更令人敬畏。
王有康(台北市/國立空中大學商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