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競價 經長:省4千億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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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離岸風電躉購費率與競價之價差逾一倍,監察院日前因此糾正經濟部。經濟部長沈榮津昨天親上火線澄清,離岸風電採用躉購及競價併行之機制,兩者間的價差是政府主動為全民「省下四千億元」的購電支出。

對於監察院質疑我國離岸風電躉購費率過高,且與競價有三點三元的落差,沈榮津昨指出,離岸風電競價落在二點二到二點五元,但此價格並不代表開發商的實際成本,不能與目前躉購費率五點八四九八元相提並論。

沈榮津強調,我國二○一八年躉購費率為五點八四九八元,較日本的九點八三一六元便宜了四元,也只比英國五點七二四六元貴了零點一元,因此是與國際價格相當,並沒有所謂「增加購電支出」這件事。

能源局官員解釋指出,競價「省下四千億元」的計算方式為,三點三元乘以1.7GW乘以三千六百小時乘以二十年,其中三點三元為躉購費率五點八元減去競價二點五元之價差,1.7GW則為競價之裝置容量,三千六百小時為發電時數,二十年為簽約購電之時間。

能源局長林全能進一步說明,監察院使用的電力平準化成本(LCOE),與台灣的狀況不盡相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發電量,目前我國是三千六百小時,而歐洲許多地區都超過三千六百小時,所以歐洲的離岸風電成本下降幅度大。

經濟部強調,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躉購費率計算公式應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

而對於經濟部將在明年調降離岸風電躉售電價,風電業者急著申請籌設,傳出農委會漁業署擬跳過地方漁會,直接給風力廠商「有條件同意函」,助業者取得籌設許可。

漁業署昨天表示,離岸風電相關法規並未要求須先取得地方漁會同意,漁業署雖先給業者申請籌設許可,但會要求業者取得漁會同意後,才能跟經濟部申請施工許可。

漁會不安:

不要走到抗爭

至於現在究竟有多少家業者已經跟漁業署提出申請,漁業署又已核准多少家,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表示,這不方便對外說明,因為離岸風電的事務都由經濟部主導。

彰化縣長當選人、立委王惠美表示,風力發電涉及漁業、港口航運、觀光遊憩、文化資產、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應該要更審慎周延規畫。

彰化區漁會總幹事陳諸讚說,雖然漁業署說,廠商最後必須取得漁會同意函,才能取得施工許可,但這種「頭先砍給人家」的作法,還是讓漁會和漁民很不安心,希望未來不要走到要「海上見」的抗爭局面。

目前彰化縣政府已發給四家風電開發商同意函,不過同意函但書是須照顧漁民,兼顧漁民權益,並透過協商方式和漁民和漁會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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