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待總統公告後六個月正式施行。未來終審法院將新增大法庭制度,此項變革可望解決以往因法官見解不同,對類似案件常出現不同判決的爭議,是司法改革重要里程碑。
過往民眾常批評法院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導致民眾對司法信賴度偏低;修法後,若法庭見解出現歧異,可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組成「大法庭」,就法律見解作統一裁定,現行「判例」及決議制度,三年後將廢止走入歷史。
過去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若對法律見解不一,例如當事人是否涉及貪汙的認定,是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務說」,通常是參考過去的判例,或透過最高法院決議機制,決定採用哪種說法。
但最高法院決議機制是採閉門會議決定法律見解,長期以來被質疑不夠透明,司法院參考德國制度,新增大法庭制度。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說,三讀條文除廢除頗具爭議的判例、決議制度,為防釋憲可能出現空窗期,同時增訂過渡條款,給予三年緩衝期。確保大法庭制度施行後三年內,人民仍得對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周春米指出,新法生效後有助縮短訴訟時間。此外,新法也規定大法庭必須舉行言詞辯論,針對爭議法律問題進行實質討論,如大法庭有法官持不同意見,也可提出不同意見書,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告。
修正條文規定,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之前判決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該庭就應將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定,以統一各庭間歧異的法律見解。
周春米表示,過去常有人批評法院判決法律見解不一致,打官司是輸是贏,相當程度取決於案件分配到哪個法官手上。大法庭制度用於解決此問題,提升裁判安定性及可預測性。
未來設立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將由終審法院的十一名法官組成,除院長及提案庭指定庭員外,其餘九名庭員以票選之,未免論資排輩造成票選出線者皆為各庭庭長,黨團協商時朝野也達成共識,增訂「大法庭票選庭員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條款。
立委尤美女表示,人民對司法改革有很深期待,現行制度對抽象法律規範,時常兩個法庭對同個事實有不同認定,例如之前的林益世案和陳水扁案,法庭有法定職權說和實質影響力說,不同見解就會有不同結果,導致人民對司法無法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