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九合一選舉只剩五天,檢調大動作查賄,目前以嘉義地區最嚴重,也聯想到賄選和選舉補助費的弊病。
選罷法制定三十多年,規定候選人得票數超過門檻,就可支領每票三十元的選舉補助費,即使賄選被判當選無效,依法仍可獲得補助,此種做法早已不合時宜。
賄選是違法的行為,一旦三審定讞,證明以不正當的手法當選,就是不公平的選舉,當選後勢必設法撈回投資的金額。
有鑑於先前選罷法不夠細密,經過修正後,只要判刑確定,應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的競選補助費,否則將強制執行。問題是,遭起訴者多數都獲判無罪,選舉補助費照領,才是最大的問題。
希望政府能明確公布,至今有多少人遭賄選起訴繳回過補助費,給民眾一個說明。
若查賄只在金額多寡上大做文章,卻不廢除選舉補助費制度,也不依法追繳補助款,絕對達不到警惕效果。
張志強(嘉義縣/榮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