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載逾期公告爭議 監委函請中選會 限3天內回覆

 |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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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中選會於十月二十四日做出公投公告,又於十一月二日針對公投第九案至第十五案重行公告,納入行政院意見書,引發國民黨和下一代幸福聯盟的不滿。幸福盟日前向高等行政法院申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不過,中選會表示將提出抗告,更進一步指出,公投公告重印窒礙難行,將採取適當方式,讓民眾了解十月二十四日公告內容。對此,監察院昨向中選會提出四點疑問,限期三日內回覆,監委高鳳仙更質疑,抗告無停止執行的效力,且中選會十一月九日就收到裁定,「怎麼可以這樣子?」

中選會日前召開委員會議,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十一月七日對中選會裁定,如何因應處理進行討論。委員會議最後作成決議,認為行政法院於十一月七日下裁定前,未通知中選會表示意見,將依法提出抗告。另外,在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終局裁判之前,為尊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選會將採取適當方式,讓民眾充分了解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告行政院對公民投票案第十二案提出的政府機關意見書內容。

對此,監察院昨發函向中選會做出四點質問,並限中選會在三日內回應。

監察院首先質疑,依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機關針對公投案提出的意見書,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公告。中選會於十月二十四日公告政府機關意見書後,於十一月二日再公告增補行政院意見書,距離投票日僅二十一日,為何違反規定?

監察院質疑,中選會已於十一月九日收受裁定結果,為何違背裁定,執意將十一月二日公告登載於選舉公報上,並於近日陸續發放選舉公報給選舉人?是否影響公民投票的法律效果?

監察院也問,中選會先違法逾期公告,再違反法院裁定將逾期公告登載於選舉公報並發放給選舉人,是基於主任委員個人決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相關行政責任如何歸屬?

高鳳仙強調,依法,抗告不能停止停止執行,縱使中選會抗告也應該用原裁定,不應該刊載、發放違法公告,而且中選會十一月九日就收到法院裁定,怎麼可以這樣做,現在就看中選會願不願意亡羊補牢,後續有無補正的動作;如果沒有,經調查釐清行政責任後會再來談彈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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