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據選罷法規定,投票十天不能發布民調。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表示,自十一月十四日凌晨零時起至二十四日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候選人或選舉民調,也不能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若有違者,依據同法一百一十條第五項規定,處以新台幣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指出,有關競助選及宣傳活動的限制,選罷法規範,政黨及任何人含候選人在內,不得在投票日當日從事競助選活動,公投法的修正是今年初施行,任何人也不能在禁制區範圍內從事任何宣傳。至於禁制區以外的部分,固然可以宣傳公投活動或其他活動,但仍須與選罷法一併適用。陳朝建表示,十一月二十四日既是選舉投票日,也是公投投票日,兩部法律均須適用。
換言之,在投票日當天,公職候選人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含公投宣傳或其他競助選活動,至候選人以外的任何人,雖可在禁制區外從事公投宣傳或其他活動,但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等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