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政府要限縮申領大陸居住證台灣人民的相關權利,例如立法委員與縣市長的被選舉權;這不僅完全違法律的反公平正義原則,甚至是有違憲之虞。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明明白白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而依憲法的現行相關條文,大陸地區之定位,共有兩條;第一則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二則是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經國民大會通過,同年五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這三個憲法條文很清楚的告訴我們,只要是中華民國的人民,不論其居住何地,都有完整的權力,不因其居住地而喪失相關法定權力。而大陸地區在修憲條文中也很清楚,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仍是我國的領土主權範圍內。
憲法既規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民進黨的政治意志豈可凌駕於憲法之上?只要人民的國籍並未消失,他的戶籍所在地仍存有效登記,民進黨政府憑哪一個法律,可以取消憲法所賦予的人民權利?就憑陸委會做的民調?民進黨政府的民調,何時可以大到騎在憲法的頭上了?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在立法院表示:「超過半數以上民眾認為在大陸領居住證者應該回來申報。」居住何地是人民本身權益,沒有任何憲法或法律的依據,僅依陸委會的行政權,就想要規範憲法所給予人民的保障?這未免太不合理了吧?
類似的案例,在美國的台灣人有多少持有綠卡的?民進黨政府要不要下個命令,叫這些台灣人出來登記下看看?這個綠卡和居住證比比如何?在憲法層次上,美國還是外國,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只是管轄所不及而已。
人民決定在何處就學,在哪裡工作,是人民的自由,並不是政府的「寬容」,看來民主進步黨的「民主」兩字,還要再重新來過。
孫揚明(台北市/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