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納保法與公平正義

 |2018.09.09
1594觀看次
字級

財政部研議修改基本生活費用計算方式,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但增加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和儲蓄投資四項特別扣除額。去年底施行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是保障綜合所得稅納稅人及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必被課到綜合所得稅。基本生活費用的計算,是依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而定。

至於計算方式,依據納保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依主計總處公布而推算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簡稱薪扣額)」的總額時,這個差額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因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扣額」的合計金額愈低,也就是差額愈高,能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金額更高,對納稅人也就有利。

薪扣額代表受薪階級薪資收入的成本,並不是基本生活支出,當初財政部放在減項之內即受到質疑;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文的意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確實具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性質,財政部這次將薪扣額剔除,算是做出正面的調整,預期受薪階級、單薪家庭、申報扶養人數較多的民眾受惠程度最大,但仍須視每名納稅人實際狀況而定,未必都能享有好處。

另一方面財政部太在乎稅損,認為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和儲蓄投資等四項特別扣除額,是納稅義務人必須負擔的基本支出,屬於基本生活費用性質,又規畫將這四項特別扣除額,納入基本生活費用計算方式的減項,值得探討。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從人道和正義的立場思考。因為身心障礙為先天或後天的「運氣不佳」因素所致,而且每個人都有一定的機率和風險,因此從「人溺己溺」的觀點來看,給予身心障礙者(不論貧富),所處的不利地位給予彌補,屬於正義措施,不應視為優惠,這是當初訂定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意旨。因此,實在不宜將之納入基本生活費用計算,以符合正義原則。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因已有排富條款,即綜所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適用最低稅負制的納稅人無法享有。且金額只有二萬五千元而已,實在不構成重大的稅收損失,但在老化又少子化的今天對低薪而不敢結婚的年輕人卻是一種誘因,不宜增列為基本生活費計算的減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針對納稅人之子女就讀大學以上之學費給予之特別扣除,因高等教育並非義務教育,納入計算尚屬合理。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財政部認為屬於鼓勵儲蓄而對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在限額內免稅,類同於免稅所得,但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所得,在計算不得加以課稅的金額時,宜納入比較計算基礎。建議財政部在稅收損失和鼓勵儲蓄之間尋求平衡,不妨訂定一個不太高的金額上限。

要落實納保法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的美意,財政部應該把稅收損失放在最後考量,應該拿捏的是正義和公平原則,關注的對象是綜合所得只比基本生活費用高出一些的納稅人,不要因為剔除薪扣額,又加上四項特別扣除額,而讓這些人的基本生活費用被課稅。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