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監護人 可自己選

 |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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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有鑑於國內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現行成年監護制度,無法符合受監護人意願,法務部參考國外立法趨勢,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讓民眾可依自己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取代現行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的舊制,草案已送行政院。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簡單來講,就是自己的未來由誰照顧、由誰監護,可以自己決定。

陳明堂舉例說,不久前,有一名長期住在台北榮總的老婦人,她的先生已過世、獨生女又長年居住在美國;現行法令法院即使選定她女兒為監護人,實際上並無法執行,新法讓老婦人可先指定身邊較信任的人來當她的監護人。

現行民法規定,成年監護,只有在本人喪失表達意思能力時,如重度失智、失能、癱瘓等情況之下,經聲請人聲請,才能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監護,法院依職權選擇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適當人為監護人。

隨著高齡、單身人口日增,家人關係日趨疏離,法務部參酌日本、英國、德國等國家有關成年意定監護的立法,並審酌我國國情,在民法親屬編中,增訂「成年之意定監護」,共新增九條條文。

條文規定,成年民眾可先與人約定,當無法自理生活、受監護宣告時,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選擇數人共同監護、可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如有人負責照護、有人負責財務管理等;意定監護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由公證人在七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意定監護契約在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發生效力。

財產處分 當事人可指定權限

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前,當事人得隨時撤回,同樣要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才有撤回效力;若在生效後想撤回,則必須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

此外,為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對於財產管理與處分,新法也賦予當事人事先指定權限,若當事人在意定監護契約時,已特定受任人代理購置、處分不動產或以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應以當事人意思為優先,法院的許可權,只能在意定監護契約未約定時,酌予補充。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台灣目前步入老齡化社會,有些人病痛纏身、失去健康、即將失智、甚至喪失部分行為能力,愈來愈多人希望擁有「當年邁無法自理生活後,誰來照顧自己」的選擇權,新法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針對法務部在民法新增成年人「意定監護」,台灣失智症協會祕書長湯麗玉認為,這項修法可減少失智症家庭不必要的衝突;台北榮總醫院老年精神科主任蔡佳芬指出,臨床已有失智患者遇突發狀況,無法找人代替自己主張權益,醫師也擔心診治的責任歸屬,期盼有助改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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