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副教授李健鴻認為「非典型勞動」保護不足,積欠薪資恐求助無門。勞基法的立法宗旨是適用「有僱傭關係的勞工跟雇主」,派遣公司、派遣工與要派公司是三方關係,要派公司和派遣工之間並無法律關係,「要派公司是實質上的雇主,政府卻無法可管」。
他批評,台灣資方濫用派遣制度,變成降低成本負擔的補充人力。實際上由要派公司主管先選定人,再將人轉給派遣公司簽約,被稱為「指定派遣(轉掛)」。因此派遣公司僅為派遣工名義上雇主,一旦要派公司與派遣工合約終止,派遣工就不再是派遣公司員工,此型態被稱為「登錄式派遣」。
「這等於是欺騙」,李健鴻估計,全台有九成五以上的派遣工作屬於「登錄式派遣」,不僅失去派遣「填補短期人力」本意,還造成同工不同酬、缺乏保障等問題。
他指出,歐洲國家基於彈性安全原則及平等原則,規定六項基本勞動與就業條件,包括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超時工作、夜間工作,必須符合同工正職待遇。「這背後隱含的是,平等待遇勢必增加成本,但成本增加卻還願意用派遣工,不是為了剝削而是真的有臨時需要。」
有社工背景的律師陳又新強調,市場運作出現派遣制度,不能夠以「不承認」來當作「不存在」,必須嚴格規範,違反相關規定就取消許可資格。他說要派公司給的薪水,經由派遣公司轉手發薪,派遣工實際領到的錢會變少,勞工變相受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