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制健全與回台資金特赦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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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位民進黨立委提議《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對境外資金回台灣,課徵一次性課稅並給予租稅特赦,若投入政策推動項目或特定受獎勵事項或事業至少三年者,另給予稅率再減半優惠,但禁止投資房地產,以鼓勵海外資金回流,並擴大國內投資、促進就業。

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認為有四個問題,持保留態度。首先是租稅公平問題,因過去已經有許多人從國外匯回資金是合法繳稅,現在給予特赦不公平。第二是洗錢問題,今年底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將進行第三輪評鑑,擔心可能因特赦而讓非法資金得到合法掩護。第三資金回台如變成熱錢,炒房、炒股,可能變成社會問題。第四是一下子太多資金回台,可能造成匯率波動、台幣升值,對經濟穩定產生負面影響。

施副院長的說法,也是社會大眾的看法,因資金的跨境移動,只要經過正常申報程序都可自由進出,如果沒有違法或逃漏稅,無需擔心匯回台灣就會被課稅。施副院長也指出這些資金想要回台的原因,是全球已經超過一百二十個國家,正實施「共同申報標準」,也就是國際版的「肥咖條款」,要求金融機構對於外國人士的金融帳戶提供給對方國家的稅務機關,藏置在各國的資金才不得不趕緊匯回母國,也才會要求政府給予租稅特赦。

匯回資金就要求租稅特赦,確對誠實申報的國民「不公平」,也會產生援例以求的後續效應,只要違法的行為因為外在環境所迫,再以「鼓勵資金回流,以擴大國內投資、促進就業」的名義繼續要求給予租稅特赦,等同於鼓勵民眾不需誠實,而不誠實卻總都有機會得到赦免,租稅即無正義可言。

即使不訂特赦條例,海外資金仍有諸多管道回台,如利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條例,可享有諸多租稅優惠。且現有的稅捐稽徵法,也鼓勵民眾在稅捐機關調查發現或民眾檢舉前,主動誠實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給予免罰的常態性赦免的機會。而未在台灣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非居住者的境外所得,匯至台灣本來就不課稅;租稅的核課期間最長才七年,追徵時效也只有五年,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高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扣除免稅額六百七十萬元後才依稅率百分之二十繳稅,而符合天使投資人投資重要高風險新創公司的規定條件,得按投資金額減半課稅。《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等法令也有企業匯回資金的租稅優惠。可見目前稅制,已經給予諸多管道可供納稅人善加利用。

至於禁止回流的資金投資於房地產,問題在於說得到,做不到。提案的立委們,在「特別條例」中,只宣示「個人所申報之資金或公司獲配之境外轉投資收益,三年內不可投資我國境內房屋、土地」,根本沒有具體可行的作法,甚至還有「但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購置個人自住房屋、土地或公司業務所需用之自用不動產」的但書給予例外,民眾根本不相信政府有何能力去落實執行。

在台灣資金浮濫的今天,用租稅特赦的方式吸引資金匯回,只會對社會公平、經濟發展和稅制健全造成負面影響,請行政和立法部門應當審慎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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