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護漁權要積極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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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間的漁權問題懸而未決,對漁民造成嚴重的衝擊。日前「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發函給農委會漁業署,請其協助釐清沖之鳥礁十二浬外海是否可以進行捕魚作業,因為現在正是「鬼頭刀」等漁季,而沖之鳥礁附近兩百浬的範圍,是台灣漁民傳統「不可替代」的漁場,漁民擔心如果沖之鳥礁海域無法作業,恐怕會對漁獲造成重大衝擊。

而政府並未明確回覆漁民的疑慮。漁業署署長黃鴻燕署名發出的公文指出,日方主張沖之鳥有兩百浬專屬經濟海域,跟我方立場並不一致;漁業署表示,該海域目前為爭議海域,日方對於進入該海域作業的外籍漁船,會予以扣捕,因此「我漁船進入該海域應提高警覺。」漁業署的回函顯然是要漁民自求多福,這樣的回答令漁民感到失望。

屏東東港及琉球區等漁會曾詢問海巡署,是否有將沖之鳥礁附近的海域列入護漁的範圍。海巡署回應,為保障漁民在沖之鳥海域捕魚的權益,「已將此海域列為公海漁業巡護重點。」海巡署強調,為了確保我國海洋權益及漁民作業安全,護漁的範圍本來就是根據我國漁船作業分布區域進行巡護勤務。而儘管海巡署表示會護漁,卻沒有訂出確切的護漁範圍,究竟去沖之鳥礁十二海浬外捕魚能不能得到政府的保護;漁民感到忐忑。

二○一六年,屏東琉球籍漁船「東聖吉16號」,在距離沖之鳥礁一百六十浬處,遭到日本的公務船攔查扣押,船長當晚繳交了日方所要求的新台幣一百七十六萬元罰款後,日方才將人船釋放。

日本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他們主張沖之鳥是島嶼不是礁,因而享有兩百浬的經濟海域,台灣漁船不得進入該海域作業。

日本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提「沖之鳥為島嶼」的申訴,但未被接受,因為沖之鳥礁並不符合《國際海洋法》對島的定義;且《海洋法公約》裡也有明文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沖之鳥如果是島,日本就有權力可以聲稱其周圍兩百浬的海域是專屬經濟海域,那台灣等他國的漁船就不得進入捕魚;如果是礁,日本就無權如此主張,那麼外國漁船在沖之鳥十二浬之外的海域,都可合法作業。前述日方扣押我國東聖吉16號漁船的行為,顯屬違法。

「東聖吉16號」事件後,蔡政府就漁權爭議與日方展開對話,但始終沒有達成結論。從蔡政府各單位的公文均只稱「沖之鳥」,而不稱「沖之鳥礁」,以及漁業署要漁民「自己多小心一點」的態度看來,似乎政府並不認為沖之鳥是礁,而是日本人所主張的是島,因此才會出現附近海域屬於爭議海域的說法,這跟前政府時期,明確主張「沖之鳥是岩礁,不是島」的態度不同。

今年三月間,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兼營娛樂船,遭到日方公務船驅逐,甚至發射水砲驅趕;可以看出,日方對台灣漁船已愈來愈嚴苛。

蔡政府必須嚴肅並且強硬以對,如果政府短時間內確實無法就沖之鳥是礁是島,與日方達成共識,至少要對日本表達我國將強力護漁的態度,讓漁民可如過往一般,在相關海域進行捕撈作業,絕不能讓日方對我漁權「軟土深掘」,否則未來漁民的捕漁範圍只會愈來愈限縮、愈來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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