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學堂 親權 vs 探視權

文/楊靜雯整理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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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靜雯整理

親權,是指子女未成年之前,父母親可代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以及對未成年子女所負擔之義務,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探視權,則是指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另一方父母,可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案例:

夫妻婚後育有一名子女,然結婚多年時常因感情不睦發生爭吵,且爭吵過後先生就會喝酒摔東西,造成孩子的恐懼。太太曾與先生討論分居或離婚,先生都不同意。某次衝突後,先生把打破桌上杯盤,割傷一旁的孩子,太太一氣之下帶著5歲的女兒回娘家。之後,先生透過各種方式都連繫不上太太,到太太娘家亦無人應門。

請問,未經另一半的同意帶未成年的子女離家,是否觸犯刑責?先生到太太娘家探望子女時,太太是否可以拒絕?

賴瑩真律師詳解:

刑法第240條、第241條規定:「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和誘,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引誘他人脫離家庭,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略誘則是指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引誘他人脫離家庭,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事實上,即使是父母,也有可能變成和誘罪、略誘罪的犯罪行為人。若父母之一方,對於未滿20歲之子女,以合意或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使子女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有和誘罪、略誘罪之適用。

不過在本案例中,因為先生有喝酒、摔東西的惡習,且在最近一次的衝突中打破杯盤,割傷了小孩,太太因此帶著小孩回娘家。由此可見,太太的離開是因為先生的惡習所引起,為了避免先生的行為造成小孩的陰影,因此並非無理由惡意阻絕小孩與先生接觸,較難構成和誘罪、略誘罪等罪名。

但即使如此,先生仍是小孩的爸爸,且在夫妻尚未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均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因此太太不得無理由拒絕先生探望子女,否則可視為太太惡意阻撓先生與小孩接觸,並可能影響到太太將來爭取小孩親權的權利。

(本專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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