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張姓男子有八次酒駕被判刑的紀錄,卻第九次酒駕被捕,檢方起訴,法官審理認為,張因酒駕被判過有期徒刑八個月,「最重判決所處之刑,他仍未戒斷惡習」,台北地院昨天依公共危險罪累犯規定,重判張有期徒刑一年,宣告沒收張的車子,全案可上訴。
五十四歲的張姓男子二○一五年起多次酒駕被捕,曾被判過不得易科罰金的七月、八月有期徒刑,還因數罪被裁定入獄,二○一六年十二月假釋出獄;去年十二月七日晚間九時許,張被警攔檢時,酒測值零點八九毫克,警方移送檢方偵查、起訴,法院審理時,張認罪。
判決書指出,張先後因酒駕被法院論處八次,考量張所犯的公共危險罪,原本屬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社會法益,有保護其他路人的作用,為避免張仍有倖存之心,誤認法院仍會輕判,並藉以避免張日後再犯同種類的罪,造成自身家庭或其他家庭的破碎,所以重判。
法官審判酒駕案件,將車輛當成犯罪工具並且宣告沒收,實務上極罕見,基層檢察官認為「下判決的法官相當有擔當」、「要給法官拍拍手」。
另外,有十次酒駕紀錄的廖姓男子,因酒駕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他因未到案遭通緝,台中警方日前在租屋處逮捕時,他正收拾好行李準備到監獄報到,員警苦口婆心對他說:「希望你這次真的戒酒」,他表示,以前酒駕自撞嚴重,造成脊椎受傷,脖子無法伸直,現在走路只能彎腰駝背,他感嘆說自己年紀已大,還在監獄進出,因而向員警保證「這次出來,一定不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