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選校長 修訂辦法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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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近來多所大學發生校長遴選爭議,尤以台大校長管中閔當選案最爭議,教育部三日預告修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未來校長候選人若兼任營利事業、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必須主動揭露,遴選委員若與候選人具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須解除職務;遴選若有爭議,歸遴委會處理。

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表示,新修正的辦法,不溯及既往。台大校長遴選案等,都不受影響。全案已於四月初預告,徵詢各界意見十四天後,業務單位會將各界意見彙整,並按程序開會討論,最後送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整個過程約需二至三個月的時間,最快可望六月底、七月初實施。

陽明大學、台灣大學近期舉辦校長遴選,都發生利益迴避的爭議。目前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已就任,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則陷入多項爭議,包括台灣大獨董利益迴避,至今未獲教育部發聘。

而在本次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中,衍生出校內部分人士質疑,責任應歸於遴委會或校務會議審理。對此,該修正條文也規定,校長遴選規範及校長遴選爭議事項,屬遴委會的任務。

草案亦明定候選人資格及應於報名文件上主動揭露之情形應先經學校指定專責單位初審,再由遴委會複審;另為期慎重,明定遴委會在討論議案時,應先確認議決方式是採共識決或多數決,並將議決方式及決議列入會議紀錄。

台大促回歸大學自治精神

台大教授陳保基表示,台灣的遴選制度尚未成熟,一邊進行一邊修正,是很好的做法;但同樣重要的是,教育部也應審視自己的角色,不該把手伸進大學,干預大學自治。

台大校長遴委會發言人袁孝維也說,遴選會原本就是遴選校長的專責單位,教育部這次的卡管事件,已讓委員感到非常不受到尊重,甚至有人擔憂,未來還有誰敢來擔任遴選委員?候選人主動揭露及利益迴避只要定義清楚,未來可以執行,透過修正辦法後,讓人看見教育部終於落實依法行政,以及回歸大學自治的精神。

前教育部長曾志朗指出,教育部現在修正這個規定,表示之前沒有規範。那麼過去「卡管」的做法,根本毫無法源根據,代表是違法的,呼籲教部應盡快核定。

新任教育部長吳茂昆遭爆曾任大陸國務院下的中科院顧問,他雖否認兼職,強調只是短期交流,但國民黨數名台北市議員擬參選人昨天仍赴台北地檢署告發吳茂昆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罪,「違法擔任大陸地區行政機關職務」,要北檢勿雙重標準,必須依調查管中閔案速度,盡速查辦。

國立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教授王純娟,今天要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吳茂昆任東華大學校長時涉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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